文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5〕1號
索引號:XM00802-0200-2015-00016
發布日期:2015-05-08 最后更新時間:2015-05-08 13:48: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將我市職工及靈活就業、失業個人2015繳費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通告如下:
一、計算依據
2014年度廈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下稱“社平工資”)和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下稱“最低工資”)以政府公布為準。
二、費基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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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
?。?/span>1)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span>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本市戶籍雇工,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業主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全額負擔;雇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業主繳納12%、雇工本人繳納8%。
?。?/span>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span>4)農場職工和漁業企業的漁民,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span>5)從農場和漁業企業分流尚未就業的個人,可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或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span>6)按照《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一次性繳費的被征地人員,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資”為月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繳納。
2.外來員工
?。?/span>1)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14%,個人繳納8%。
?。?/span>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減負政策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部分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廈府〔2014〕260號)規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用人單位為職工繳交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由14%調整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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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
?。?/span>1)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span>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雇工,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雇主繳納8%、個人繳納2%。
?。?/span>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2.外來員工
?。?/span>1)外來員工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6%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4%,個人繳納2%。
?。?/span>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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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戶籍職工以及在廈的鐵路系統員工,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3%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2.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靈活就業人員中的再就業困難補貼對象可選擇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3%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4.減負政策:依據《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規定,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調整以政府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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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2.按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企業,依《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廈府〔2005〕356號)、《關于調整建筑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用途問題的批復》(廈府〔2008〕248號)以及《關于交通基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及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勞社〔2009〕283號)的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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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戶籍的企業職工、外來員工及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應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的繳費比例,由單位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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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員工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原郵電、電力行業實行工傷保險行業統籌除外)和生育保險按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標準繳納。
2.養老、醫療和生育保險繳費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若2014年月平均工資低于2014年度“社平工資”60%的,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2014年度“社平工資”300%的,以2014年度“社平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3.參加失業保險的本市戶籍職工和按本市戶籍職工標準繳費的外來管理技術人員,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職工,應以職工個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
4.在我市就業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可依據《社會保險法》及《關于在廈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廈勞社〔2005〕260號)規定,按外來員工或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的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5.為避免重復繳費,自2015年7月起,異地就業的廈門戶籍居民按規定在就業地繳納社會保險費。
以上各險種繳費基數、比例如有調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為準。
三、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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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至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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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職人員年度申報
?。?/span>1)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稅部門申報參保職工2014社保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年度申報后,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如無特殊變動,申報的繳費基數保持不變。
?。?/span>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財政統發人員由廈門市財政支付中心工資統發部門統一辦理新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其他人員的新年度繳費基數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span>3)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稅部門申報社保費繳費基數。申報方式為:
?、倬W上申報:參保單位可直接通過“廈門地稅”網站進行年度繳費基數申報(網址:http://www.xm-l-tax.gov.cn)。網站所提供的《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若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用人單位應先向地稅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
?、谏祥T申報:參保單位直接填寫《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向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span>4)在5月1日至6月23日期間內單位新增人員如無基數變化的,可不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自動以單位增員申報的工資作為2015社保年度的社保繳費基數。6月24日至6月30日,通過地稅網站辦理職工參保的,無需再進行年度申報,地稅部門直接以6月份的申報工資作為2015社保年度的申報工資。
?。?/span>5)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應申報職工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span>6)用人單位應將申報的繳費工資告知職工個人并簽字確認,由用人單位存檔備查。
2.退休人員年度申報
?。?/span>1)由市社保機構全額發放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無須年度申報。
?。?/span>2)各機關事業單位及納入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須向所屬地稅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廈門地稅”網站申報退休人員2014年度月平均退休養老金。
?。?/span>3)不按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年度申報的,仍按原養老金或退休金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帳戶劃撥基數。
?。?/span>4)由廈門市財政支付中心發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由該中心統一辦理退休人員的年度申報。
?。?/span>5)原享受我市事業單位待遇并由單位補差的退休人員,除申報我市社保機構發放的月養老金外,還應申報事業單位發放的月補差養老金。
3.獨立個人參保年度申報
?。?/span>1)獨立個人年度申報采用不變不報的原則,即獨立個人繳費檔次不變更的,不須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按原繳費檔次作為個人2015社保年度的繳費檔次。
?。?/span>2)獨立個人辦理年度申報的,以年度申報的繳費檔次確定2015參保年度各參保險種的繳費檔次。
4.為實現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準確送達,單位和個人地址和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地稅部門或通過地稅網站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特此通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規費處承辦 辦公室2015年5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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