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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了做好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工作,規范業務辦理流程,根據《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廈府[2010]252號文,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對象及條件
?。ㄒ唬稌盒修k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的“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所稱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來員工養老保險,下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等,但不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ǘ稌盒修k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未按月享受社會養老待遇”所稱的“社會養老待遇”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遺屬撫恤待遇、離休干部無工作遺屬定期定額補助等待遇,但不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手續的辦理
城鄉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參保,以居(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統一向各區地稅局辦理參保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ㄒ唬┚樱ù澹┟裎瘑T會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居(村)民委員會攜帶以下資料到各區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原已辦理社保/稅務登記無需再辦理):
1、《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
2、《社保費征收數據采集表》。
?。ǘ﹤€人申請參保
符合參保條件的個人于每月6日至月底到戶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殘疾人員及低保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農村45周歲至5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提供《獨生子女證》,只生育2個女孩的夫妻應提供區計生主管部門的證明;
5、農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計生手術并發癥人員等應提供區計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
6、未辦理過社會保障卡的,還應提供辦卡照片(已領取本市二代身份證的,不需提供照片)。
?。ㄈ﹨⒈徍思暗怯?br /> 居(村)民委員會應認真核實申請人參保身份及資格,符合條件的,由居(村)民委員會填寫《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向地稅部門(或通過市地稅局網站http://xm-l-tax.gov.cn/)辦理參保。
?。ㄋ模稌盒修k法》第四章規定的參加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或外來員工養老保險的人員,要求改按《暫行辦法》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向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辦理參保手續。經核準后,其原繳費所形成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繳交養老保險費
?。ㄒ唬┦状螀⒈@U費
首次參保的人員應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于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從個人委托扣款賬戶中進行扣繳,或由居(村)民委員會統一代繳。
按《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參保的人員,應自《暫行辦法》實施當年開始參保繳費,方可按該項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2010年7月1日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戶籍遷入時未滿60周歲的,繳費起始時間從戶籍遷入本市當年計算。
?。ǘ┏青l居民養老保險年度扣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自然年度采用預繳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為下一年度城鄉養老保險扣費期。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用“不變不報”的參保模式,即已參保的城鄉居民未辦理停?;蜃兏?,下一年度視同按原參保身份和繳費檔次續保繳費,無需重新登記。
城鄉參保居民需變更參保信息(包括繳費檔次)的,應于年度扣費期前(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員會辦理變更。
?。ㄈ?010年7月1日時46周歲至59周歲的參保人員,按年繳費或按《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補足漏繳年限的,可在年滿60周歲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時,一次性將繳費年限補繳至滿15年,補繳部分可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四、個人賬戶管理
?。ㄒ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其他組織(個人)資助和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和其他組織(個人)資助等以“個人繳費”名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
?。ǘ┐鲱I取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個人繳費部分和政府補貼部分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逐月扣減。
?。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和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余額等業務。
五、待遇領取手續
?。ㄒ唬﹨⒈H藛T年滿60周歲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到戶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辦理待遇申領手續。辦理待遇申領手續時應填寫《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領取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社會保障卡、本市金融機構核發的具有銀聯標志的借記卡(或支持銀聯轉賬功能的存折);
3、戶籍遷入本市的參保人員,應提供其原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ǘ┚樱ù澹┟裎瘑T會負責核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及填寫的表格,并及時將相關材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復核,居(村)民委員會受理參保人員待遇申領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1日至15日。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復核后在當月25日前報送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參保人員待遇享受資格并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金額。
?。ㄈ┓洗鲱I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從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按月發放。
?。ㄋ模┐鲱I取人員被處以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居(村)民委員會和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提請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刑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停發時的標準重新發放養老金,停發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ㄎ澹┐鲱I取人員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的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和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向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余額。
六、社會化管理及資格認證
?。ㄒ唬┥鐣芾?br /> 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中心(簡稱“退管中心”)負責相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條件成熟時,逐步將待遇領取人員納入本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務。
?。ǘ┵Y格認證
1、待遇領取人員每年12月底前應到戶籍所在居(村)民委員會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待遇領取人員,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居(村)民委員會提供居住地社保機構或公安部門簽發的生存證明,其中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的生存證明。未按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告知其盡快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待其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后,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停發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
2、居(村)民委員會應每月將本轄區內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的死亡、服刑或勞動教養等情況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由勞動保障事務所匯總后及時上報退管中心。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公安、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退管中心提供的死亡人員信息與待遇領取人員信息庫數據進行比對,及時停止死亡人員的待遇發放。
4、喪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養老金發生冒領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七、財政補貼資金承擔比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中的政府補貼和政府繳交部分、養老保險待遇中由政府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以及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同安區、翔安區由市級承擔60%,區級承擔40%;思明區、湖里區、集美區、海滄區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
八、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
一、實施對象及條件
?。ㄒ唬稌盒修k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的“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所稱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來員工養老保險,下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等,但不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ǘ稌盒修k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未按月享受社會養老待遇”所稱的“社會養老待遇”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遺屬撫恤待遇、離休干部無工作遺屬定期定額補助等待遇,但不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手續的辦理
城鄉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參保,以居(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統一向各區地稅局辦理參保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ㄒ唬┚樱ù澹┟裎瘑T會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居(村)民委員會攜帶以下資料到各區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原已辦理社保/稅務登記無需再辦理):
1、《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
2、《社保費征收數據采集表》。
?。ǘ﹤€人申請參保
符合參保條件的個人于每月6日至月底到戶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殘疾人員及低保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農村45周歲至5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提供《獨生子女證》,只生育2個女孩的夫妻應提供區計生主管部門的證明;
5、農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計生手術并發癥人員等應提供區計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
6、未辦理過社會保障卡的,還應提供辦卡照片(已領取本市二代身份證的,不需提供照片)。
?。ㄈ﹨⒈徍思暗怯?br /> 居(村)民委員會應認真核實申請人參保身份及資格,符合條件的,由居(村)民委員會填寫《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向地稅部門(或通過市地稅局網站http://xm-l-tax.gov.cn/)辦理參保。
?。ㄋ模稌盒修k法》第四章規定的參加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或外來員工養老保險的人員,要求改按《暫行辦法》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向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辦理參保手續。經核準后,其原繳費所形成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繳交養老保險費
?。ㄒ唬┦状螀⒈@U費
首次參保的人員應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于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從個人委托扣款賬戶中進行扣繳,或由居(村)民委員會統一代繳。
按《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參保的人員,應自《暫行辦法》實施當年開始參保繳費,方可按該項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2010年7月1日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戶籍遷入時未滿60周歲的,繳費起始時間從戶籍遷入本市當年計算。
?。ǘ┏青l居民養老保險年度扣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自然年度采用預繳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為下一年度城鄉養老保險扣費期。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用“不變不報”的參保模式,即已參保的城鄉居民未辦理停?;蜃兏?,下一年度視同按原參保身份和繳費檔次續保繳費,無需重新登記。
城鄉參保居民需變更參保信息(包括繳費檔次)的,應于年度扣費期前(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員會辦理變更。
?。ㄈ?010年7月1日時46周歲至59周歲的參保人員,按年繳費或按《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補足漏繳年限的,可在年滿60周歲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時,一次性將繳費年限補繳至滿15年,補繳部分可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四、個人賬戶管理
?。ㄒ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其他組織(個人)資助和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和其他組織(個人)資助等以“個人繳費”名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
?。ǘ┐鲱I取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個人繳費部分和政府補貼部分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逐月扣減。
?。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和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余額等業務。
五、待遇領取手續
?。ㄒ唬﹨⒈H藛T年滿60周歲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到戶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辦理待遇申領手續。辦理待遇申領手續時應填寫《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領取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社會保障卡、本市金融機構核發的具有銀聯標志的借記卡(或支持銀聯轉賬功能的存折);
3、戶籍遷入本市的參保人員,應提供其原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ǘ┚樱ù澹┟裎瘑T會負責核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及填寫的表格,并及時將相關材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復核,居(村)民委員會受理參保人員待遇申領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1日至15日。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復核后在當月25日前報送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參保人員待遇享受資格并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金額。
?。ㄈ┓洗鲱I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從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按月發放。
?。ㄋ模┐鲱I取人員被處以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居(村)民委員會和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提請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刑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停發時的標準重新發放養老金,停發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ㄎ澹┐鲱I取人員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的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和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向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余額。
六、社會化管理及資格認證
?。ㄒ唬┥鐣芾?br /> 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中心(簡稱“退管中心”)負責相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條件成熟時,逐步將待遇領取人員納入本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務。
?。ǘ┵Y格認證
1、待遇領取人員每年12月底前應到戶籍所在居(村)民委員會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待遇領取人員,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居(村)民委員會提供居住地社保機構或公安部門簽發的生存證明,其中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的生存證明。未按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告知其盡快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待其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后,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停發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
2、居(村)民委員會應每月將本轄區內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的死亡、服刑或勞動教養等情況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由勞動保障事務所匯總后及時上報退管中心。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公安、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退管中心提供的死亡人員信息與待遇領取人員信息庫數據進行比對,及時停止死亡人員的待遇發放。
4、喪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養老金發生冒領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七、財政補貼資金承擔比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中的政府補貼和政府繳交部分、養老保險待遇中由政府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以及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同安區、翔安區由市級承擔60%,區級承擔40%;思明區、湖里區、集美區、海滄區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
八、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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